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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數字技術的應用,我國平臺經濟取得長足發展,平臺企業獲得了空前的影響力。一方面,平臺企業帶動了我國經濟的數字化轉型,在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交易效率、增加就業等方面均有積極貢獻。另一方面,平臺經濟也存在著不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諸多弊病,需要在政策層面予以糾正。
隨著平臺經濟監管工作的不斷推進,前期大部分違法違規案件已得到妥善處理。同時,監管所暴露的問題逐漸明晰,監管法規和制度正逐步健全和完善,平臺經濟迎來常態化監管期。2022年以來,高層會議多次為平臺經濟發展定調,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陸續制定出臺,將更好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平臺經濟進入
常態化監管期
2021年,多個部門出臺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和數據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與政策,對相關違法企業,執法部門均處以嚴厲處罰。
梳理發現,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共公布了四批次(合計87件)涉及互聯網領域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案件,涉案企業均被處以最高額罰款。此外,阿里巴巴、美團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BOSS直聘、運滿滿、貨車幫因涉及網絡安全接受審查。
進入2022年,平臺經濟監管方式發生了一定轉變,體現在平臺企業受罰數量大幅減少。截至7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開出涉及經營者集中案件的罰單僅13份與平臺企業有關,且均發生在2022年1月。因涉及數據安全受到審查的BOSS直聘等平臺,也在6月29日完成全面整改,恢復了新用戶注冊。
平臺經濟領域受處罰案件減少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一批典型案例的處罰決定已在2021年落地,另一方面伴隨《反壟斷法》完成修訂、平臺經濟領域相關政策逐步細化,平臺經濟已經走入常態化監管階段,需要在穩定市場主體預期的同時,依靠更加明晰的監管規則來引導形成和不斷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平臺經濟經過近些年的發展,該暴露的問題已經逐漸明晰,監管法規和制度也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平臺經濟監管并沒有放松,未來應該更加理性和規范;同時,平臺企業也應該感受到國家對平臺經濟監管的力度,逐漸認識到規范經營的重要性并不斷采取改進措施。
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對于就業的促進作用,一直很受重視。2022年4月7日經濟形勢專家和企業家座談會和 4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均釋放出要推動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帶動更多就業的信號。
數據顯示,我國數字經濟的規模從2005年的2.6萬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39.2萬億元。到2025年,數字經濟帶動就業人數將達到3.79億。2021年,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發文指出,產業數字化貢獻的就業數量占全社會就業總量比重已近1/3,傳統領域就業崗位活躍度提高,新產業、新業態、新職業不斷涌現。
2022年以來就業問題成為社會的突出關切,平臺經濟在帶動靈活就業,特別是數字經濟新就業方面有明顯正向作用,促進全社會人力資源的更加充分合理利用,是“2億靈活就業”中就業質量相對較高的部分。
完善立法 營造良好平臺經濟發展環境
2022年以來,高層會議多次明確,要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3月16日,國務院金融委會議提出,穩妥推進并盡快完成大型平臺公司整改工作,紅燈、綠燈都要設置好,促進平臺經濟平穩健康發展;4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出臺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5月31日,國務院印發《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明確,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前提下設立“紅綠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公平競爭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同時,相關部門不斷推動平臺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出臺。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聚焦平臺經濟領域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提出要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加強和改進監管、推動平臺經濟為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服務。
6月24日,《反壟斷法》完成修訂,新法強調平臺企業不得從事壟斷行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并健全了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隨即對《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監管細則展開修訂工作。同時,隨著《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的出臺,行業權責劃分變得更加明確。
監管政策發生的變化體現在多個方面。理念上,由原來的包容審慎逐漸向立法監管過渡;內涵上,監管政策由原來的試點,逐漸向全面立法鋪開;層面上,由對平臺企業方向的引導逐漸向具體細節的監管展開。
對于如何在平臺經濟領域發揮好資本的作用,平臺經濟領域具有突出的技術密集、數據密集和資本密集特征,資本參與有助于激發網絡協同效應,通過做大規模、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改善社會民生。
引導資本興利除弊可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要因勢利導、疏堵結合,鼓勵資本在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突破核心技術、提高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推進共同富裕等方面有更多主動作為;二是明確邊界、穩定預期,為資本設置紅綠燈,將禁止和限制準入的行業領域列入負面清單,對上市融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平臺企業應更好地堅守法律底線,領會政策意圖,避免無序擴張和不正當競爭,在服從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過程中實現自身更加健康和可持續的發展。”